2016067肠梗阻保守治疗,医方未合理

2016-11-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肠梗阻保守治疗,医方未合理补充营养素致韦尼克脑病应当赔偿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肠梗阻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等方法,医方可以根据病例具体情况建议患者选用。任何治疗方案中,医方合理补充营养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是必须的,长期保守治疗而未补充维生素B致韦尼克脑病,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年2月25日,汪甲因腹胀20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位不全性肠梗阻。入院后明确病情,禁食、胃肠减压、予以抗炎、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年3月2日、3月8日,乙医院对汪甲经保守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有手术探查指征,建议汪甲考虑手术探查,汪甲拒绝;遂继续保守治疗。年3月20日,医院普外科专家会诊后建议手术探查,汪甲同意。年3月23日,汪甲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监测生命体征,治疗上予以抗炎、止血、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汪甲在术后出现思想不集中、精神错乱、嗜睡等症状。医院神经内科医师会诊考虑wernicke脑病,建议补充维生素B治疗。年5月7日,医院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高位不全性肠梗阻;2、wernicke脑病。出院医嘱:建议外院神经内科继续治疗,加强营养等。年5月7日,医院医院神经内科往院治疗,于年5月20日出院(共住院3天),诊断为:韦尼克脑病,肠梗阻术后,高脂血症;出院医嘱:建议长期门诊肌注维生素B等。年2月9日,医院医院出院后步行不稳、言语不清进行就诊,该院初步诊断:wernicke脑病?肠梗阻术后。

汪甲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乙医院赔偿汪甲各项损失,按50%责任比例计算。

汪甲、乙医院均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乙医院对汪甲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汪甲wernicke脑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参与程度拟为20%-3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乙医院根据汪甲的病史及辅助检查,做出“高位不全性肠梗阻”的临床诊断,并予以禁食、胃肠减压、补液及对症治疗符合汪甲当时的实际情况,在经保守治疗后肠梗阻症状不能缓解的情况下,建议手术治疗亦符合医疗原则。乙医院提供的病案材料显示汪甲多次拒绝手术治疗,至入院个月后汪甲才同意手术治疗,乙医院对汪甲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术。庭审中,汪甲、乙医院均明确汪甲所患肠梗阻已完全治愈,乙医院对汪甲的手术治疗无过错。但就汪甲实际情况而言,因汪甲拒绝手术治疗采用保守治疗方案,至年3月23日手术前,汪甲已进行长达月余的禁食、胃肠减压等保守治疗措施,医院医院采取了上述保守治疗方案,致其身体对维生素B的摄取不足,乙医院在术前补液对症治疗的过程中未能及时补充维生素B,与术后发生的wernicke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汪甲术后出现的wernicke脑病的不良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肠梗阻已经治愈,对肠梗阻相关费用不支持)。

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乙医院对汪甲肠梗阻诊断正确,建议手术治疗也妥当,但是因汪甲拒绝手术而术前保守治疗近月,医方未考虑到汪甲因长期纳差(院前)、禁食将致营养失衡,会导致维生素B摄入不足而有补充维生素B的必要,最终汪甲因缺乏维生素B而患韦尼克脑病,故医方存在过错,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符合诊疗常规的手术建议,其作出的决定不甚明智,但是毕竟身体是他的,汪甲拥有最终的治疗方案决定权,当然他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故本案鉴定是中立、客观、可信的,对医方责任认定恰当,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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