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郑州一医院擅自切除患者小肠致其死
2017-3-1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郑州市民王女士因医院治疗,可手术后病情仍未好转。医院后,王女士被查出癌变,在出院的路上不幸去世。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王医院在全肠切除手术之前,未将替代治疗方案告知患方,术中发现小肠有缺血性情况,但医生未进行进一步处理,且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
昨天,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该案,医院因存在医疗过错,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
就医:医院实施全小肠切除手术
年3月2日,方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因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肠多发息肉综合征。医院开了一些口服药物,让王女士回家静养。
一个月后,王女士的腹痛不见减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肠息肉综合征、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病症,恶变可能性大,需要进行全肠切除手术。年4月18日,王女士进行了全肠切除手术。
不过,术后王女士腹腔和肠腔血性渗出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休克。在和家属沟通后,医院为王女士实施了剖腹探查术。
就在这次手术中,王女士被检查出小肠坏死。案卷材料显示:医院决定为王女士实施全小肠切除术,但病历中未见手术切除小肠标本的病理检验报告单。
误区:医院后不治离世
就在出院的第二天,王女士腹痛加剧,医院。经过两周治疗后,医院的一家分院做营养支持治疗。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医院进行诊疗及营养治疗,且都诊断为家族性多发性息肉病。
年1月2日,她医院继续治疗,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被诊断出肝转移瘤。此后她转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分化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
年4月28日,王女士在出院回家途中去世。
鉴定:医院有错失去小肠推定为医方过错所致
王女士去世后,丈夫方先生及家人认为,医院治疗期间,不但没有缓解王女士的病情,反而使其病情加重危及生命,造成治疗无效死亡的后果,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医院诉至惠济区法院,医院赔偿各项费用万余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王女士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的,而非被告造成的。王女士除在被告处治疗外,医院进行治疗,其死亡结果与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清。
医院对此前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意见书显示,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方式选择得当,但手术时机把握有欠缺,在进行全肠切除手术之前,未将替代治疗方案告知患方,未能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根据第一次手术记录,术中发现小肠有缺血性情况,医生未进行进一步的有效处理。
此外,该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第一次手术后切下的结肠没有全部送病理科活检,这一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
最终的鉴定意见为,王女士失去全部小肠,推定为医方的过错所致;对王女士之死,医院有过错和共同因素。
判决:院方主责赔偿家属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医院在对受害人王女士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认为第二次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
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中致使其失去全部小肠存在医疗过错,负主要责任。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惠济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7.3万余元。
思考:医方未尽告知义务成医患纠纷突出问题
近年来,暴力伤医、杀医事件接连发生,医患关系越发紧张,是什么原因导致医患间的巨大裂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被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在九成以上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这成为医患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
“就像本案,医院在切除小肠的手术上就未告知家属,也未进行病检,医院在很大程度上败在了没有保证患者的知情权上。”法官说。
法官称,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尤其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
引发医患纠纷的医院误诊延误时机。不过,同样因误诊引发官司,法院判决却大相径庭。法官称,只有存在有过错的误诊,并导致患者产生损害后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救济:医患纠纷司法裁决需分清是否属医疗事故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涉事双方应如何解决?法官称,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三是司法裁决。不过,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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