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疗存在过错

2020-7-2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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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年2月26日患者以“间断腹痛六个月”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肠梗阻;2、类风湿性关节炎。年3月1日行经鼻肠梗阻减压导管置入术,年3月4日行深静脉穿刺置管术,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经口小肠镜检查,年3月20日在全麻下行经肛小肠镜检查。术后患者出现小肠穿孔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因其体质差、病情危重、手术风险大、随时可能出现心脏呼吸骤停危及生命,家属表示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年3月2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1、肠梗阻、小肠多处狭窄;2、消化道穿孔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类风湿性关节炎;4、中度贫血伴营养不良;5、血小板减少症;6、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年3月29日患者在家中去世。共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16元。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医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的不良结果系治疗的并发症,在当前医疗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患方诉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处治疗,双方医患关系明确。医院诊疗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并予以采信,医院应当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的观点

根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责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完善的告知义务,未向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履行医方的诊断、治疗方案、病情可能出现转归方面的书面告知义务。随着大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知情权越来越重要,医院必须要做到充分告知。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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