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20-7-2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事件经过:

年7月16日,患者因“间断性右上腹疼痛伴高热8天”医院普外科二病区住院,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肝脓肿?急性结肠炎?2、慢性乙肝。经治疗,患者出现肠梗阻症状,保守治疗不缓解,年8月16日症状突然危重,医院给予注射止医院急诊行手术治疗,术后给予重症监护治疗,于年8月20日经治疗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医院观点:

患者入院后的检查、诊断、治疗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患者以“间断性右上腹疼痛伴高热8天”之主诉于年7月16日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7月24日行结肠镜检查前口服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行肠道准备,无肠道梗阻表现,7月27日行腹部立位平片提示小肠梗阻,出现肠梗阻后每日均有粪便排出,诊断为肠源性感染导致炎性不完全性肠梗阻。不存在绞窄性肠梗阻,无急诊手术指征,随积极给予保守治疗,严密观察腹部体征变化。8月16日夜间23时患者腹痛腹胀不能缓解,查体腹部膨隆,可见肠型,腹肌软,中腹部压痛,无反跳痛,肠鸣音11次/分,可闻及高调气过水声及金属音,具有急诊手术探查指征,值班医生告知家属病情医院治疗,告知转院风险,家属同意转院治疗并签署转院同意书。患者入院后病情告知详细充分,不存在过错。医院多次向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变化,且明确告知患医院,医患双方签署了疾病知情同意书,年7月27日、8月5日、8月8日、8月14日、8月16日等病程记录均有记载,“向患者家属谈明病情等”。另外,患者病情变化后,向患者家属讲明病情,建议医院,医院手术,要求转院,医院。患者死亡原因不明,与医院的诊疗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年8月16医院办理出院,出院时生命体征是平稳的。没有出现危机生命的情况。年8月17医院,行手术后治疗生命体征平稳,但8月20日8:05患者突然意识不清,经抢救后,9:16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患者何时死亡?因何死亡?不得而知,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医院在患者死亡中为主要原因力,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已尽到了合理诊疗和告知义务,操作也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患间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程序共同选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依据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认可的鉴材病历,作出司鉴中心[]临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该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我们观点:

医院的存在明确的诊疗过错,虽然对于最后司法鉴定机构结论有所质疑,但是经过质证后如果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基本也不会改变法院对于最后责任比例的判决。这点对于患者来讲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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