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经典案例对肠癌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2024/12/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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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7日,原告父亲韦某文以“不完全性肠梗阻”入住x市x医院,经治疗于年10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级;2.双肺肺炎;3.不完全性肠梗阻;4.电解质紊乱;5.结肠恶性肿瘤个人史;6.低蛋白血症。

年10月3日又住院,经医院治疗,“好转”后于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慢性呼吸衰竭;呼吸困难4级);2.双肺肺炎;3.电解质紊乱;4.低蛋白血症;5.心律失常;6.喉恶性肿瘤个人史;7.结肠恶性肿瘤个人史。

年10月23日,因病情加重入住x市x2医院呼吸及危重症医学科。入院后监测生命体征,通知病重病危,建议转重症医学呼吸机辅助通气,家属拒绝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遂给予心电监测,吸氧、抗感染等治疗。患者韦某文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于年10月25日死亡。年10月26日办理出院。

年9月17日至年10月21日期间,韦某文曾先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因被告大夫不作为,没有积极治疗,致使韦某文病情加重,导致死亡。其父死亡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被答辩人诉称大夫不作为没有积极治疗,致使韦某文病情加重死亡,这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个人认识。根据该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前,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两次住院病历显示,韦某文在答辩人处两次住院均是达到出院指标后,正常办理出院手续。

x市x2医院的病历显示,被答辩人父亲韦某文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疾病:II型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循环呼吸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重症肺炎、喉恶性肿瘤个人史、直肠癌术后等15项原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父亲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x市x医院在韦某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充分等瑕疵,参与度10%。

1、被鉴定人韦某文为78岁男性,自身患有多种慢性严重疾病,这些自身疾病严重影响被鉴定人的身心健康,并且多是没有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临床仅能给予对症或支持治疗;

2、依据诊疗过程所见,院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原则性问题,无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应的治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3、因此认为被鉴定人的死亡与其所患疾病有关,是其病情使然,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

4、x市x医院在韦某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充分,对被鉴定人的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未能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导致被鉴定人家属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瑕疵。院方存在医疗过错。

由于x市x医院对韦某文诊疗过程中,在患者病情严重复杂又有明显加重的情况下,未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存在医疗过错。原告损失合计.13元。综合本案事实及院方责任的大小,本院认为x市x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元(.13×10%)较为适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判决,x市x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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