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5医方漏诊肠梗阻承担主要责任

2016-12-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医方漏诊肠梗阻承担主要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肠梗阻是外科常见病、多发病,未妥善诊治可产生严重后果,各科临床医师都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对临床表现典型的病例应当能够明确诊断,对可疑病例应当提高警惕,积极邀请外科会诊或者随访复查。临床医师未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即为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年2月7日,毕甲因“左上腹部疼痛3天,伴恶心、呕吐一次”医院,诊断为“胃痛、豆疹状胃炎及胆囊炎”等,经行药物等治疗后症状未能缓解,于年2月2医院,诊断为“肠梗阻”,次日死亡。

应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丁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毕甲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毕甲死亡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仅据现有材料分析,死因可符合小肠梗阻合并消化道穿孔、腹腔感染致中毒性休克。毕甲入院后腹部透视已提示出现“左上腹短小气液平面”,此时应高度怀疑肠梗阻可能,医院未进一步随访影像学检查,其所作出的“胃痛、豆疹状胃炎及胆囊炎”等临床诊断依据不足,存在过错。医院对毕甲腹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随访影像学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临床诊断,使其丧失了及时获得正确救治的机会。丙医院在毕甲转入后予行禁饮食及持续胃肠减压等治疗符合一般诊疗原则。但毕甲在转院后摄片显示小肠已趋于完全性梗阻,且合并消化道穿孔,数小时内病情迅速恶化,已丧失手术治疗时机。丙医院予行经口气管插管及药物治疗等抢救措施亦无不妥之处,无医疗过错。综上所述,乙医院对毕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其与毕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60%-70%);丙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无医疗过错。

一审认为,医院就诊,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作出错误诊断,延误了临床诊断,使毕甲失去获得正确救治的机会,存在医疗过错,故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后,病情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丧失手术治疗时机。该院在确诊、抢救等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并参照鉴定结论,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毕甲家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医院承担65%赔偿责任。

本案,毕甲首次医院内科,内科医师仅凭临床表现即循惯性思维诊断其为“胃炎”,而在毕甲入院后腹部透视已提示出现“左上腹短小气液平面”高度可疑“肠梗阻”完全不支持“胃炎”诊断之时既未见外科会诊亦无复查,漏诊“肠梗阻”,而毕甲最终因“肠梗阻、消化道穿孔、腹腔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就本案而言,首诊医师首诊科室对临床经验过分相信,未充分领会循证医学内涵,以致漏诊酿成悲剧。









































北京最正规看白癜风医院
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比较好

转载请注明:
http://www.bianlishop.com/cgzhl/283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 2014-2024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