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特殊群体涉毒人员的几点实践经验

2021-4-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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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指身体严重残疾、高龄人、严重疾病患者、哺乳或怀孕妇女。这些特殊群体钻法律空子,因无法收戒、收押,给社会治安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该问题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成为禁毒工作的一块顽症,这些人有恃无恐,公开吸贩毒,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大,已成为干扰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笔者就宁夏中宁县公安局打击特殊群体涉毒人员的一些实践经验,谈些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特殊群体涉毒人员的现状和特点

群体日趋增加。近年来,因特殊涉毒人员的羁押收治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这一群体人数日趋增加。据统计,年至年上半年期间,中宁县公安局共抓获27名特殊群体贩毒者,其中哺乳或怀孕妇女11名、严重疾病患者9名(其中艾滋病2名,肺结核1名,股骨头坏死1名,脑梗2名,肝腹水2名,肠梗阻1名)、残疾人6名(其中高位截瘫1名,双下肢坏死1名,严重强直性脊柱炎1名)、高龄人1名(犯罪时80岁)。

公开吸毒、贩毒突出。特殊涉毒人员在社会上无正当职业,缺乏经济来源,在社会上公然吸毒、贩毒,成为一大治安隐患。这些人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共同特点:一是从确认“特殊”后开始参与贩毒;二是常年以零星贩毒为主;三是贩毒形式几乎公开化。这些人中,贩毒时间长短不一。从中宁县全县情况来看,特殊情况成了贩毒的“绿卡”,社会负面影响大,后果十分严重。一是其贩毒形式由秘密发展到半公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其轻松且来钱快的状况诱惑其他未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有吸毒史的特殊群体参与贩毒活动,逐步扩大了特殊群体毒品犯罪的这一群体。三是随着特殊毒品犯罪人员的扩大,为更多的吸毒人员提供了毒源上的保证,同时毒品消费的增长又反过来刺激贩毒活动的升级泛滥,引发诸多的刑事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不利于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四是不仅助长了特殊群体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动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大、更多的是在危害国家的根本,危害民族的生存。因这些人员虽然被公安机关多次抓获,但是监管场所、戒毒场所无法接收,致使相当一部分人员有恃无恐,为筹集资金而以贩养吸。对流散社会上特殊涉毒人员屡抓屡放屡犯罪的现状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惩治这些害群之马。如中卫籍贩毒人员马彦明于年因吸毒导致车祸造成高位截瘫,在中卫镇罗街头坐着轮椅公然卖起毒品,其家也成为沙坡头区最大的零包贩毒窝点,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到中卫市委、市政府上访。中宁籍贩毒人员李月英(年生)曾于年带领2个儿子前往同心县购买毒品,被同心县公安局抓获后以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继续公开贩卖零包毒品,因年龄偏大无法收押被我局取保候审(年元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由于贩毒扰的四邻不安,当地群众向宁夏多家新闻媒体反映,《中卫日报》记者于年曾实地采访当地群众。

管控难度大。个别特殊涉毒人员往往心灵出现扭曲,有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服从社会帮教管理,部分涉毒人员不符合关押条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继续从事贩毒活动,如年破获的杨秀霞贩卖毒品案,因该杨患双下肢坏死,生活不能自理,被我局决定监视居住后继续贩卖毒品,因公安机关人手有限不可能一天24小时都对其监视,此人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变换居住地,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诉讼时间长,就在其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刑后上诉期间还在继续贩卖零包毒品;如年我局办理的赵月蓉贩卖毒品案,该赵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我局将其移送起诉后其东躲西藏,检察院传唤不到此人只能退侦,其哺乳期满后又潜逃至外地,怀孕后又返回中宁继续从事贩卖零包毒品行为,反复多次。

禁毒民警工作风险大、压力大。因为受法律、经费、警力和医疗条件等方面的制约,公安机关对特殊涉毒人员违法犯罪处理难度较大,基层办案单位因办理涉及特殊涉毒人员的案件时要负担医疗费用,抓获的每一名特殊涉毒人员都要进行体检;为了羁押收治特殊涉毒人员时要多方协调,消耗大量精力,如年我局对杨秀霞执行刑罚时,反复协调四次才将其送至监狱;部分重病患者或高龄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民警在侦查取证、收监执行时面临着高风险,稍有不慎出问题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另外,在抓获这类人员时经常会遭到传染病等威胁。这类案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挫伤了打击特殊人群犯罪的积极性。如金吉宁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次,年出狱后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后,公然网络一部分吸毒人员为其贩卖毒品,并且叫嚣如果警察要抓捕他,他就会割脉把自己的血往警察身上洒;年8月禁毒民警在其母亲家中搜出大量毒品后,该金竟然电话威胁办案负责人,让禁毒民警尝尝全家人得艾滋病的滋味;有些特殊毒贩患有肺结核,民警面临随时可能被传染的危险。

特殊涉毒人员流散社会的原因分析

监督管理缺失。一是由于有的病残涉毒人员长期吸毒,难以戒除毒瘾,其家人、亲属、社会对他们存在排斥,在实际上帮教措施和帮扶措施存在一定缺失,即便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是形同虚设。二是这类群体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偏差,法制观念淡薄,且无正当职业,缺乏经济来源,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歧途,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查获的特殊涉毒人员处理过于简单化,大部分都是一看有病或年龄大一放了之,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处理,导致部分人员认为自身违法犯罪,政府对其无可奈何,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现行法律瓶颈。现行法律法规对严重病患的吸贩毒人员收押收治和监管的规定,面临诸多实际问题。在现行监管类法律法规中对严重病患人员的收押和监管问题,仅明确“不予收押或监外执行”等,而无补充措施条款,目前全国也只有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设立艾滋病患者专门羁押收治场所。这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客观上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一种“看守所羁押难、监狱羁押难,戒毒所收戒难”的尴尬局面。

羁押收治执行难度大。一是监管难度大。有的没有生命危险、生活能够自理的病残涉毒人员在羁押收治场所内,往往以自己“有病”为由,采取吵闹、绝食、纠缠等方式对抗管理,造成日常监管难度加大,如夏正芬患严重肠梗阻,被我局先后抓获两次在看守所绝食多天,只能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又不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二是执法风险大。因为法律法规未明确对特殊涉毒人员羁押收治中监管、医疗等实际问题,以羁押收治场所现有的医疗力量和技术难以应对医疗救治,如果特殊涉毒人员发生死亡或残疾,会给监管场所带来较大的执法风险。三是成本费用高。收押收治场所不同于一般监管场所,它既具备监管场所的约束性,又具备医疗场所的救治性,特殊涉毒人员一般患有严重疾病,所以医疗费用成本高,办案单位和羁押收治场所难以负担。

打击特殊群体贩毒取得的实践经验

领导重视,保障有力。面对这一普遍难题,中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拨出经费,中宁县局领导不等不靠,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尤其得到公安厅禁毒总队和监管总队领导支持。充分利用特殊人员只要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狱就可收押这一条件,克服重重困难,耐心细致收集固定证据,加强与检法部门沟通协调,争得司法监狱部门配合。近年来,对抓获的27名特殊贩毒人员有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最高的11年,在侦6人,撤销案件1人,外逃1人。相继将利用自身“特殊”无法关押长期贩毒的19名罪犯成功送入监狱执行刑罚,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齐抓共管,打击到位。中宁县公安局在整治特殊人群贩毒专项行动中注重平时工作中收集线索,认真研究特殊人群贩毒的规律特点,全面掌握特殊人群的基本信息,各部门,各警种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从中宁县的实际出发,集中优势警力,重拳出击,全力打击特殊人群贩毒活动。人民法院对特殊人群贩毒案件做到从快判处。对社会反响强烈,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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