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5医方漏诊肠梗阻承当主要责任

2016-7-1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医方漏诊肠梗阻承当主要

医方漏诊肠梗阻承当主要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肠梗阻是外科常见疾病、多发病,未妥善诊治可产生严重后果,各科临床医师都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对临床表现典型的病例应当能够明确诊断,对可疑病例应当提高警惕,积极约请外科会诊或随访复查。临床医师未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即为医疗错误,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

年2月7日,毕甲因“左上腹部疼痛3天,伴恶心、呕吐一次”医院,诊断为“胃痛、豆疹状胃炎及胆囊炎”等,经行药物等医治后症状未能减缓,于年2月2医院,诊断为“肠梗阻”,第二天死亡。

应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拜托,丁医院的医疗行动是不是存在错误,与毕甲死亡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毕甲死亡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仅据现有材料分析,死因可符合小肠阻塞合并消化道穿孔、腹腔感染致中毒性休克。毕甲入院后腹部透视已提示出现“左上腹短吝啬液平面”,此时应高度怀疑肠梗阻可能,但乙医院未进一步随访影象学检查,其所作出的“胃痛、豆疹状胃炎及胆囊炎”等临床诊断根据不足,存在错误。由于乙医院对毕甲腹部影象学检查结果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随访影象学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临床诊断,使其丧失了及时取得正确救治的机会。丙医院在毕甲转入后予行禁饮食及延续胃肠减压等医治符合一般诊疗原则。但毕甲在转院后摄片显示小肠已趋于完全性阻塞,且合并消化道穿孔,数小时内病情迅速恶化,已丧失手术医治时机。丙医院予行经口气管插管及药物医治等抢救措施亦无不妥之处,无医疗错误。综上所述,乙医院对毕甲的诊疗进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医疗错误,其与毕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错误参与度拟为60%-70%);丙医院实行的诊疗行动无医疗错误。

一审认为,医院救治,乙医院在诊疗进程中作出毛病诊断,延误了临床诊断,使毕甲失去取得正确救治的机会,存在医疗错误,故其应当向原告承当赔偿;医院后,病情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丧失手术医治时机。该院在确诊、抢救等诊疗进程中并没有错误,故不应当向原告承当赔偿。综合斟酌被告的错误程度并参照鉴定结论,医院承当65%的赔偿。

毕甲家医院承当比例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医院承当65%赔偿。

本案,医院内科,内科医师仅凭临床表现即循惯性思惟诊断其为“胃炎”,而在毕甲入院后腹部透视已提示出现“左上腹短吝啬液平面”高度可疑“肠梗阻”完全不支持“胃炎”诊断之时既未见外科会诊亦无复查,漏诊“肠梗阻”,而毕甲终究因“肠梗阻、消化道穿孔、腹腔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可见乙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错误。

就本案而言,首诊医师首诊科室对临床经验过分相信,未充分领会循证医学内涵,以致漏诊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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