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3手术并发症并非必然免除医方
2016-11-2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18次手术并发症并非必然免除医方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医方对于手术并发症所致损害后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为判断原则,即医方对手术并发症承担过错责任。部分医务人员认为只要是并发症就必然免责的认知是错误的。
20年7月6日,姚甲因“反复全程肉眼血尿+年、反复加重+周”医院泌尿科,诊断为:膀胱肿瘤。20年7月3日,乙医院对患者姚甲行“膀胱癌根治性全切除术+回肠正位膀胱术”。20年7月26日,CT检查提示有“不全性肠梗阻可能”,同年8月6日,医院对患者姚甲行“剖腹探查术+降结肠穿孔修补+小肠减压+回肠末端双腔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同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年8月6日,经原告姚甲家属、医院委托,丙司法鉴定中心对姚甲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姚甲系膀胱全切+回肠替代膀胱术后肠梗阻、降结肠穿孔吻合术、回肠造瘘术后,全身严重感染、重度肺水肿致多器官衰竭,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姚甲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医院辩称,本例“膀胱肿瘤”诊断明确,具有全麻下“膀胱癌根治性全切除术+回肠正位膀胱术”手术指征,术前有关手术风险的知情告知清楚、签字手续完善,且手术操作顺利、术后早期恢复良好,整个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本例术后2天出现不全性肠梗阻时,积极予以留置胃管等保守治疗,症状一度好转、准备出院;当术后23天患者腹胀明显加重并伴心慌气短、大汗淋漓时,被告及时邀普外科会诊并急诊行剖腹探查术等,不存在医疗过错。本例术后结肠穿孔并致弥漫性腹膜炎、多器官功能进行性恶化、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况属实。本例肠穿孔应与因“憩室”变薄的肠壁在不全性肠梗阻所致肠道积气的作用有关,由此发生病情恶化,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难以预料、避免或克服的并发症。综上,被告不存在明确的医疗不当或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年9月6日,法院委托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丙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医院对姚甲患膀胱癌的诊断正确,有明确手术指征,行“膀胱癌根治性全切术+回肠正位膀胱术”的手术方式选择恰当。膀胱根治术后出现的肠粘连和肠梗阻是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常见并发症。二、当姚甲出现肠梗阻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一)、普外科的会诊医生未对肠梗阻类型(炎型肠梗阻和机械性肠梗阻)作出分析判断,该患者属机械性肠梗阻,机械性肠梗阻只能通过手术解决。(二)、20年7月25日至8月4日在无麻痹性肠梗阻的证据下进行了灌肠,是不符合医疗规范的。(三)、会诊医生阅读了7月25日的腹部CT片,认为这时即发生了完全性肠梗阻。医方反复强调姚甲的肠梗阻一度缓解,曾打算让其出院,说明对其肠梗阻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其肠梗阻持续多日,泌尿科本应作出转至普外科的安排,或者在普外科会诊后疗效不明显的情况下,请更高级别的专家会诊或全科、全院大会诊,但均未采取,直到术后20余天病情出现危象时,方才手术探查。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因膀胱癌术后机械性肠梗阻,手术治疗过晚,导致患者死亡。2、姚甲自身患严重疾病与其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第二次手术和尸检均发现姚甲腹部存在广泛的肠粘连,且肠梗阻为多发性,属术后的并发症,与医疗过错之间无关。综上所述,乙医院对姚甲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姚甲死亡的主要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前述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对姚甲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死亡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者自身因素。纵观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医疗行为致姚甲死亡的参与度,综合考虑患者姚甲自身疾病的参与度等因素,确定由医院承担70%的责任,由患方承担30%的责任。
手术不可避免存在副损伤,甚至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由此导致的患者损害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患方因为遭受超过预期的损害往往以结果归责要求医方承担全责,医方常以并发症不可避免为由抗辩以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这种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对并发症医方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并发症就总体而言不可避免,但就个案而言并非必然,医方对并发症有合理的预见、告知、预防、治疗数方面义务,如违反即存在过错,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将前述分析具体到本案,鉴定机构及法院均认为医方膀胱癌诊断、手术正确,医方对术后出现的并发症(肠粘连和肠梗阻)也不存在过错,但是医方对肠梗阻病情认识不足,作出的诊断、治疗不够得力,且是导致姚甲死亡的主要因素。本律师认为该鉴定、判决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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