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案例研究肠梗阻患者治疗不当致死亡
2019-11-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海普睿诚民商事业务部
成花丽李琦律师
阅读提示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患者病情发生重大变化、修正诊断后尤应向患者书面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取得其书面同意,并提前做好术前准备。
基本案情
患者郭某因多日反复发烧,右上腹不舒服于7月16医院住院诊治,初步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肠炎,入院后给予进行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7月24日行肠镜检查,检查后身体严重不适(恶心、腹痛、腹胀),7月26日做DR检查,报告为肠梗阻改变。7月28日开始进行保守治疗,7月31日DR复查,报告为小肠梗阻,并继续进行保守治疗。保守治疗前期郭某梗阻症状有所缓解,但中期和后期病情基本没有变化,身体也因长时间不能吃喝而越来越瘦弱。直至8月16日下午患者因喝番泻叶导致病情迅速恶化,科主任查房后让暂停服用番泄叶,并开了止吐针。打针后患者恶心减弱,但腹部开始剧烈疼痛,伴胀气,遂找医生说明情况,该科吴医生在没有进病房察看病人情况下直接给开了止疼针,但效果不佳。此时值班的是该科的王医生,他进病房查看后对患者家属说:“像你妈这种情况,你们医院?”说完他吩咐护士给患者下胃管,但仍未见明显改善,随后科室副主任告诉患者的情况需要手术,并说在本院做也可以,转院也可以。此时患者家属收到之前讲话的影响,因此医院的念头,办理转院手续,并在转院单上签字。的医生来了之后看患者依然胀疼得厉害,再次请王医生去病房查看患者情况能否转院,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最终决定转院。当晚患医院手术,术后患者直接被送入ICU,在ICU三天期间情况一直很不好,第四日下午患者因抢救无效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治疗不规范引发病情恶化,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院作为一医院,对患者治疗经过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对患者病情的把握及处理是否有过错,患医院治疗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
1、对患者疾病情况认识不足
1)在本案被告医院住院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在保守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持续采用这种方式,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
2)入院后直到患医院手术治疗前医嘱中无“病危”或“病重”。
3)诊断不清,患者直到出院都无明确诊断为何种类型的肠梗阻,在医学专业上,不同类型的肠梗阻的治疗方案是大不一样的,院方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始终不能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诊疗不当。
4)医院后,CT检查结果表明:肠梗阻,小肠扩张,积液明显。手术记录中可见肠系膜水肿,肠管扩张,浑浊腹水ml等描述可以看出,患者转入西安时病情已经十分危急。
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入院后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
2、入院后处理不当
1)正因为入院后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无及时、针对性、连续性的监护治疗,所以患者家属再三去医生办公室找医生时,相关医生并没有及时查看病人,而是简单开止疼针应对,延误病情。
2)番泻叶及四磨汤使用不当。8月16日下午患者喝番泻叶前除了身体瘦削外,体征一切正常。但喝了30g番泻叶几小时后病情急剧恶化。此外,四磨汤也属于促进肠道蠕动的药品,本例患者为肠梗阻,不宜使用此类药物。
3)根据患者医嘱,在8月11日张梁医生外出学习后,截止8月16日患者转院前再无任何临时医嘱。本例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快,仅仅靠入院时候的长期医嘱内容治疗并不能与疾病发展相适应。如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那么患者后期病情恶化情况将大大得到改善,患者最后死亡后果将完全避免。
4)针对患者病情变化,从住院日志以及医生查房记录来看,是不排除手术治疗的,并且若疾病发展迅速,是需要急诊手术的。可是自从患者入院到转院离开,院方并没有完善对患者的术前检查评估,也就是说,院方在明确患者有手术治疗甚至急诊手术治疗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并没有做出任何术前准备,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5)该科医生在发生工作交接后没有告知病人及家属,使家属完全陷入被动。从入院到8月11日,患者的主治医生是张梁医生,8月11日开始张医生外出学习了,但没有人告诉患方这件事情。也没有人告知患方在张医生走后谁是患者的主治医生,之后每当患方去办公室找医生时,只能谁在找谁,谁听患方说话就找谁,没有固定的医生,并且,这些医生的态度大都比较敷衍。
1)正因为入院后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无及时、针对性、连续性的监护治疗,所以患者家属再三去医生办公室找医生时,相关医生并没有及时查看病人,而是简单开止疼针应对,延误病情。
2)番泻叶及四磨汤使用不当。8月16日下午患者喝番泻叶前除了身体瘦削外,体征一切正常。但喝了30g番泻叶几小时后病情急剧恶化。此外,四磨汤也属于促进肠道蠕动的药品,本例患者为肠梗阻,不宜使用此类药物。
3)根据患者医嘱,在8月11日主管张医生外出学习后,截止8月16日患者转院前再无任何临时医嘱。本例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快,仅仅靠入院时候的长期医嘱内容治疗并不能与疾病发展相适应。如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那么患者后期病情恶化情况将大大得到改善,患者最后死亡后果将完全避免。
4)针对患者病情变化,从住院日志以及医生查房记录来看,是不排除手术治疗的,并且若疾病发展迅速,是需要急诊手术的。可是自从患者入院到转院离开,院方并没有完善对患者的术前检查评估,也就是说,院方在明确患者有手术治疗甚至急诊手术治疗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并没有做出任何术前准备,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5)该科医生在发生工作交接后没有告知病人及家属,使家属完全陷入被动。从入院到8月11日,患者的主治医生是张医生,8月11日开始张医生外出学习了,但没有人告诉患方这件事情。也没有人告知患方在张医生走后谁是患者的主治医生,之后每当患方去办公室找医生时,只能谁在找谁,谁听患方说话就找谁,没有固定的医生,并且,这些医生的态度大都比较敷衍。
由以上可以看出,若患者入院后,院方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在主治医生外出学习后能和家属充分沟通对接,积极治疗,这几项院方做好任意一项,患者最后也不应当发生死亡这样极其严重的后果。
3、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
1)除了7月16号入院时有过一次病情告知书外,之后无论患者病情进展、变化,均无病情告知。
2)在患者长时间病情未见有明显好转时,医院进行告知,而是直到转院前一刻,患者病情恶化后推卸责任,为了逃避自己的过错和手术的风险才对患方提出了可以转院。
3)转院前医生再三确定患者的病情可以转院误判病情(见理由1.2及1.3),从头到尾都没有向患方说明转院途中对病情的影响或风险。导致转院途中患者病情继续加重,耽误病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院方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且处理不当,监护不力,同时侵犯患方知情同意医院救治的选择权,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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