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程存在多项过错,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2023-4-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后,涉及赔偿争议时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因为牵涉面广,专业程度高,又与医疗纠纷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很容易产生争议。简单说,司法鉴定的争议性是与生俱来的,没有办法避免。
那么,如果发生了争议会怎么样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直观地了解一下。
年初夏的一天,年已八旬的赵老先生因为腹痛、排便困难医院检查,诊断为肠梗阻。因为该院一时没有病床,无法进行躺卧静脉输液,赵老先生遂医院(以下简称青岛五医)住院治疗。
半个月后,赵老先生病情加重,考虑肠破裂穿孔合并急性腹膜炎可能,院方进行剖腹探查+回盲部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的手术治疗。次日赵老先生死亡,死亡原因为:肠梗阻、肠破裂、脓毒血症。
赵老先生的家属认为院方在诊治过程中严重违反外科疾病医疗规范、常规及原则,对赵老先生的离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青岛市医调委”调解,青岛五医方面愿意赔偿十万元,但是赵老先生的家属不同意,双方遂诉至法庭。
经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青岛五医在对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向患者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没有建议尽快实施手术治疗;对内疝嵌顿的肠梗阻需要及时手术还纳和修补的认知不足;术后没有及时依据中心静脉压、尿比重、血浆渗透压、血气及电解质等相关检查,没有依据检查情况,随时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的过错,该过错及其与因肠梗阻致肠破裂、脓毒血症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赵老先生的家属不认同这份司法鉴定意见。
他们认为,院方应该负全部责任,而不是鉴定意见中所载的部分因果关系。他们甚至提出,本次鉴定和判决过程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医院院长崔某某之托故意作出的错误鉴定结论。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认可司法鉴定的意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需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足够的证据,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
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是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其次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最后,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本案中,对于赵老先生家属提出的异议,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答复函,针对手术时机问题、手术时间问题、补液不足问题、手术医生为泌尿外科医生及其资质问题、鉴定意见存在包庇问题进行了答复。赵老先生的家属权衡之后,撤回了二次医疗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具备专业鉴定资质,法院委托该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符合法定程序。赵老先生的家属虽然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书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司法鉴定的意见,青岛五医在诊疗过程中的因此法院判决院方以50%的责任比例,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二十一万余元。
客观地说,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必然会对诉讼双方的某一方不利,这是天然存在的争议之源,但这并不代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必然成疑。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疑,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天经地义的。
所以,如果对司法鉴定的意见有异议,应该注意收集证据,包括程序违法等,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而不是“空口提出反对”。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